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郊马民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乙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应缴纳案件款190000元,案件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2750元,以上共计1968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乙银行存款或收入1968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