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壶关**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全有、平庆有、平宏伟、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壶关**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3580元,由原告山西壶关**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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