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诉孙**、山西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孙**、山西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及山西裕**有限公司名下12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二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孙**及山西裕**有限公司名下12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二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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