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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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