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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