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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被告沈**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因债务人沈**出现债务纠纷,在2015年12月31日前无法兑现协议数额,请求法院执行沈**东营盘住房和书香门第住房,偿还其欠原告的全部数额,多余款项可退沈**所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8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沈*义辩称,我听同事说办一个水泥支撑投资小见效快,自己欠了好多外债,想尽快翻本,这时和原告一说,他很爽快的答应,他投资40万,我在2016年1月付50万,商量好后,我就在他打好的协议书上签了字,并按了手印,而我签字后,他当时并没有付我钱,而是在随后的20天中,分几次付了我29万元,再加上年前的五万,一共34万元,他说他手里资金也紧张,先让我用着,到后来转不过了再说,我要求改借条,他说不用,一直拖着不给改。我借人家的钱要月月付利,因此到了无力偿还原告的欠款,我把自己买了十几年的保险退了赔了十几万,先还了原告85000元,我现住只能变卖东营盘的房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原告杨**与沈**签订《借款协议》,内容为:沈**向杨**借款现金5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0日,为期10个月,并且沈**现有阳泉市东营盘二段住宅楼5-11住房一套,若在上述借款时间期限内没有偿还杨**的现金,沈**自愿将该房抵债与杨**。2015年9月19日,被告沈**在上述《借款协议》的复印件上书写以下内容:“本人沈**阳泉市东营盘二段住宅楼5单元3层11号住房一套,书香门第11栋5单元1102号房一套,若在有限还款期内,未还清所欠款额,杨**可以将两套住房作价买卖。偿还欠款,长余款归沈**所有,杨不再干涉,此协议本人签字生效,其余涉及两套住房的所有欠条一律作废。沈**。”

庭审时,被告陈述借款的实际金额是34万元,且已还款8.5万元。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向被告实际提供借款,被告沈**应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虽《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本金为50万元,但原、被告均认可实际借款340000元,且已还款8500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沈**归还借款本金25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杨**借款本金25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被告沈**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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