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石**、渠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渠美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执行人渠美艳对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查明被执行人渠美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镇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渠美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镇县支行存款9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