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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阳泉市融鑫小额**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融鑫贷款公司与被告合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委托代理人贾**、原睿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鑫融贷款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2日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期限为六个月。该借款合同经数次展期,最后一次展期的到期日为2014年9月1日。该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返还本金的义务,并拖欠2014年7月后的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还钱。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被告辩称

被告合诚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系被告直接向原告借款,另外200万元系东风**务中心将其债务转移至被告名下的,被告同意偿还原告借款400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9日,东风汽**服务中心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东风汽**服务中心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1年3月9日至2011年9月8日,借款利率为18.66‰,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还款期限届满,东风汽**服务中心未按约定偿还借款。2011年9月2日,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东风汽**服务中心对原告的债务200万元。当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金额为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3月1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9.5‰,原告依约于当日向被告发放了借款本金2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400万元计算已偿还至2014年6月。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自愿放弃2014年7月后产生的借款利息。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积极筹措资金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付款凭证、现金收入凭单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同时被告自愿承担东风汽**服务中心对原告的债务200万元,且原告对此事实予以认可,故原、被告签订了借款本金为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如期还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合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融鑫贷款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合诚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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