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河市燕郊支行与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5日受理了中国农业**河市燕郊支行申请执行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三河市区迎宾路东侧理想新城1号楼3单元108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乔**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乔**名下的三河市区迎宾路东侧理想新城1号楼3单元108室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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