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申请执行刘*、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于2015年1月8立案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以没钱为由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在中国**镇县支行天有工资账号(账号:622848091834046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在中国**镇县支行(账号:622848091834046xxxx)的工资账户。
冻结期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