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薛*、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张**在2015年8月31日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本息17万元。被执行人薛*、张**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张**在天镇县城关农村信用社存款(账号62305115200000xxxxx)172450元,扣划至山西省天镇县人**银行天镇县支行,账号04-221001040023096),扣划后对被执行人张**的账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