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薛*、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薛*、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张**在2015年8月31日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本息17万元。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在天镇县城关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在天镇县城关农村信用社存款(账号62305115200000xxxx)174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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