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薛*、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张**在2015年8月31日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本息17万元。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在天镇县城关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在天镇县城关农村信用社存款(账号62305115200000xxxx)174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