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闫兰怀、冯淑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元,诉讼保全费520元,计1001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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