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郭**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张**、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3)城民重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郭**自觉归还申请执行人张*借款358000元、利息222972元、案件受理费5270元、保全费2310元、执行费5270元,共计593822元。但被执行人张**、郭**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系中共长**行政学院退休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为2864.8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从2015年10月份开始,每月从被执行人张**的工资收入中提取1500元整,直至提取完593822元为止;每月所提金额1500元整由你行办理提取手续直接转入申请执行人张*在中国建**限公司长治长北支行账户上。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