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梁**、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梁**、张*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梁**、张*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