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长治县支行诉崔**、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诉被告崔**、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治县支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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