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诉被告崔**、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治县支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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