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沁源县支行诉被执行人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担保人)在沁源县×××工作(司机),现已下岗。无收入来源,暂无法执行。本案标的款为51218元,至今已执行14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沁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