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沁源县支行诉被执行人郭**、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裴**家庭困难,无经济收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款为65058.06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沁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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