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治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被告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长**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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