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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治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治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被告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长**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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