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赵信用社与郭**、刘**、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09)祁**646-1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程**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元;冻结被执行人程**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共计18000元(从2015年7月份开始至2016年6月份止)。

答辩情况

异议人程**对本院(2009)祁**646-1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其要求撤销(2009)祁**646-11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变更为冻结程**每月退休金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庭审查,异议人程**的委托代理人李**,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赵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武军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郭**、刘**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程**称,退休金为基本生活来源,且儿子无工作无生活来源,两个孙子奶粉钱都无着落,故请求考虑异议人实际生活困难,保留必要的收入维持基本生活条件。祁县宾馆承包到期日是2016年,且现在是亏损营业,没有利润可言。要求对冻结扣除的金额给予减少1000元,即每月冻结扣除500元。异议人程**提供了中国银**祁县支行新线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进行佐证,该清单载明程**2015年3月、4月、5月领取2775.22元退休金。

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赵信用社称,异议人承包经营祁县宾馆并领取有退休金,其儿子与孙子无生活来源不能成为无法履行义务的合法理由,且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义务负担儿子及孙子的生活。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祁县宾馆企业信息查询单进行佐证,企业信息查询单载明祁县宾馆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程振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祁县宾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并非程**个人投资设立,现企业经营效益不良,异议人程**的主要生活来源为退休金收入,且尚需负担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属,本院综合考虑异议人的生活现状,对异议人程**的异议酌情予以部分支持,每月冻结数额适当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祁县人民法院(2009)祁**646-11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为冻结被执行人程振花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共计12000元(从2015年7月份始2016年6月份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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