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潞城**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西潞城**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以被告向其提交了详细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潞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西潞城**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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