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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陈**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起诉称,2013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期10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的姑父王**代被告还款10万元,尚欠10万元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答辩称,借款事实存在,金额准确,还了10万元,尚欠10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被告李*向原告陈*借款20万元,借期10个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案外人王**于2015年2月14日代被告李*向原告陈*还款10万元,尚欠1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4月到5月还清,但欠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借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向原告陈*借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借据合法有效,被告李*应当承担向原告陈*还款的责任。王**代被告还款10万元已经双方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欠款10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借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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