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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诉王胜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的委托代理人刘**和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龚*、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诉称,2011年11月22日,杨**与被告协商共同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2011年12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按照约定,原告于2011年11月22日和2011年12月8日分两笔将20万元打入杨**的账户。借款后杨**将利息付至2012年6月8日,之后再未偿还本金和利息。2014年11月11日,杨**在借条上写明”本金续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杨**和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2分计算,从2012年6月9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胜果辩称,杨**与被告原系夫妻,两人的孩子已经30多岁。杨**因非法融资及个人挥霍,多年来与被告分居生活,并于2015年11月4日自杀身亡。杨**并未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20万元,对该笔借款不知情。借条上被告的名字并非被告本人所签。借条上有2011年12月8日和2014年11月11日两个日期,自相矛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杨**原系夫妻关系,杨**于2015年11月4日被发现死亡。2011年11月22日,原告向杨**的账户转入10万元。2011年12月8日,原告的妻子刘**向杨**的账户转入10万元。原告与杨**和被告之间无其他债务往来。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两张银行转账凭条,并且提交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有杨**借到贾**现金20万元,借期半年,利息2分,借条落款日期为2011年12月8日。借条上借款人署名处写有杨**和被告的姓名,两人姓名下方写明:本金续借,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5)昆民初字第3816-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的工资账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两张银行转账凭条、一张借条、被告提交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书》、本院民事裁定书和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写明:今有杨**借到贾**现金20万元,借期半年,利息2分,借条落款日期为2011年12月8日,鉴于原告和其妻子分两次向杨**的账户共转入20万元,双方均认可原告与被告及杨**之间无其他债务往来。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认定原告所持借条内容属实。被告与杨**原系夫妻关系,借条所针对的债务应属于被告与杨**的共同债务。因杨**已死亡,故应当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原告认可借款利息已经付至2012年6月8日,其要求被告从2012年6月9日起按照月利2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其与杨**分居多年,杨**未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抗辩意见,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其他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贾**借款20万元;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贾**支付20万元借款的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从2012年6月9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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