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垣曲县支行与张过保、史新蛋、常**、郭**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垣曲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史新蛋、常**、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措施执行136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垣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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