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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五**份有限公司与闫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五**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4)五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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