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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渊诉沈阳**有限公司、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渊诉被告沈阳**有限公司、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审理查明,原告安**自称被告沈阳**有限公司、朴**向其借款5万元,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的其他债权人已向新民市人民法院申请被告沈阳**有限公司破产,法院已立案,本案原告作为被告的债权人,自愿参加被告沈阳**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的审理,其债权应在破产程序审理中予以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沈阳**有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已向新民市人民法院申请其破产程序,并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债权亦应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审理,现原告自愿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予以准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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