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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关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关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新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主审)、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00元,减半收取522.00元,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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