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健诉被告沈阳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原告滕**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与谢**、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黄**、李*、赵*、齐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与被告马中原、马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关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苏**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昌范诉沈阳**有限公司、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任**诉沈阳**有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