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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王*与李*及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王**与被申请人李*及原审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庄*初字第5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王*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新的证据为证人石**的证言,可证实石**以罗**名义向李*借款用于黑彩赌博,罗**并非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本案的实际出借人为李*,而非李*。石**现已偿还李*4.8万元。(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涉案的实际出借人为李*,李*作为本案原告,其诉讼主体资格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判决对借贷双方主体、借款数额、借款用途等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对罗**提供的证人证言未在判决书中予以阐明,系违反法律规定。刘*、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李*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刘*、王*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所提供的石**书面证言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石**无正当理由未到场接受质询,现又无其他证据佐证该证言内容的真实性,故该证据不能支持刘*、王*的申请再审主张,对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采纳。(二)原审借据未载明出借人,应推定提供借据原件的当事人系债权人而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该借据原件持有人李*作为原审原告并无不当。刘*、王*关于李*作为原审原告缺乏证据证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1.刘*、王*认为原审判决对借贷关系双方主体、借款数额、借款用途等事实的错误认定,导致了适用法律错误。因其未能提供除石**证言以外的其他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2.刘*、王*所称的原审判决未对罗**所提交的证人证言予以阐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本院对再审申请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刘*、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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