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长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本案被执行人于某某并非与孙某某发生借款合同纠纷的行为人,经与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沟通核实,确认本案被执行人名字有误。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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