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连名**发有限公司与大连日**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连名**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日**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庄*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1380767.50元及本金114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614元,执行费16640元(未交)。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1年9月停产至今,其所有的房屋、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均因借款已抵押于银行,又因债权纠纷被法院查封了部分财产,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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