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聂**、董小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聂**、董小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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