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龙诉被告李**、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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