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原告邮储银行海城市支行诉被告张*平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海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石*、刘**、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被告王*、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怀诉被告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郭**、张*、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瞿**与董立志、瞿**、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家学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任公司与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任公司与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