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康平县中和农信小**任公司与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原告邮储银行海城市支行诉被告张*平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海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石*、刘**、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被告王*、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怀诉被告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郭**、张*、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瞿**与董立志、瞿**、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家学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任公司与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任公司与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