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任公司与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康平县中和农信小**任公司与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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