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李**、车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原告邮储银行海城市支行诉被告张*平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海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石*、刘**、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被告王*、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怀诉被告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李**、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郭**、张*、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瞿**与董立志、瞿**、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温**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