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丰诉被告上海象**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象**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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