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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褚**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欠原告借款15,0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万某某借款1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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