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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