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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朱**、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借款属实,现无偿还能力。

被告陈**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被告朱**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并向原告借款,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朱**交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后朱**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借条,承诺于2015年1月30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朱**无力偿还借款,经原告同意,朱**及其子被告陈**另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借款10万元由朱**及两个儿子陈**、陈**3人共同平均承担,于2015年12月底归还。届时,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与被告朱**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朱**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原告借款,其至今未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朱**返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10万元借款由包含其在内的3人平均承担,其行为构成债务的加入,故依法对借款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之行为,视作其自动放弃法律所赋予的答辩、质证、反驳等诉讼权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借款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陈**对被告朱**上述债务中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朱**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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