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进发、岳*诉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进发、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进发、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进发、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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