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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冷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与被告冷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46.4,减半收取1,573.2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643.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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