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刘**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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