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某某与鲍某某、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鲍某某、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某某、被告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期间,被告鲍某某以各种理由向原告陆续借款54万元。2014年11月15日,被告鲍某某向原告补写借条,确认2014年向原告借款5笔,总计借款金额54万元。后原告催款无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鲍某某、武某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4万元;并向原告偿付逾期利息(以5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鲍某某未作答辩。

被**某某书面辩称,本被告对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鲍某某之间的借款完全不知情,被告鲍某某在没有告知本被告的情况下私自在外借款,完全属于其个人行为,不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请求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期间,被告鲍某某以各种理由向原告陆续借款54万元。原告赵某某分别于2014年2月26日、9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14万元给被告鲍某某。2014年1月20日,原告赵某某委托其丈夫瞿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鲍某某10万元。原告赵某某委托其亲戚毛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2014年3月23日通过银行各转账10万元给被告鲍某某。2014年11月15日,被告鲍某某向原告补写借条,确认2014年向原告借款5笔,总计借款金额54万元。后原告催款无果遂涉诉。

另查,被告鲍某某与被**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2日,两被告协议离婚。

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鲍某某之间借款法律关系明确,被告鲍某某借款后理应及时返还借款。现被告鲍某某拖欠不还,应依法承担返还原告借款并偿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至于逾期利息的起算点,本院从立案之日起给予被告一段合理的付款期限,自2015年12月15日起算。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对于财产分别制没有特别约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审理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质证,系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鲍某某、被**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某某借款人民54万元;

二、被告鲍某某、被**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赵某某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保全费3220元,共计诉讼费7820元,由被告鲍某某、武某某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