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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王*、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杰诉被告王*、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曹*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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