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与被告朱**、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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