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沂**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魏**、孙*、孙**、魏**、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以另行明确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新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7元,减半收取198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