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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新沂**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魏**、孙*、孙**、魏**、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沂**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魏**、孙*、孙**、魏**、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以另行明确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新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7元,减半收取198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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