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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林诉被告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林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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