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醇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缪广有与范*、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苏新沂**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魏**、孙*、孙**、魏**、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庄*与被告胡**、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屈**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谢**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应志敬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吴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允书、路培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