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李**及原审被告蔺**、卞**、黄**、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马刘*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马刘*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马刘*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